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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1-02-25 16:46

辽宁公务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治安调解

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作出处理的活动;是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不再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处理治安案件的法律活动。

(一)可以调解处理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毁损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1)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2)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3)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

(二)不适用调解处理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适用调解处理:

(1)雇凶伤害他人的;

(2)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

(3)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4)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的;

(5)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6)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

(7)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三)治安调解的法律后果

(1)经过公安机关的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并各执一份,即生效。双方当事人按照调解协议书中的内容履行权利和义务。履行调解协议书的,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予处罚。

(2)经过公安机关的调解,各方当事人没有达成协议的,或者虽然达成了协议,但是一方或者数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协议的,经对方提出并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由公安机关撤销调解协议,并依照法律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予处罚。同时,对于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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