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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1-04-08 17:21

2021辽宁沈阳市和平区卫健系统公开遴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50人公告

为满足我区公共卫生和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拟面向区卫健系统差额事业编制在编在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公开遴选工作人员50名,其中临床医学和预防医学专业25名,护理专业25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岗位

1.和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0人,其中临床医学和预防医学专业13人,护理专业17人。

2.和平区卫生健康监督中心20人,其中临床医学和预防医学专业12人,护理专业8人。

二、遴选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把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遴选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卫生健康监督中心,充实我区公共卫生机构专业人员队伍。

三、遴选范围和条件

(一)遴选范围

和平区卫健系统差额事业编制在编在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现聘岗位为专业技术岗位。

(二)遴选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2.身体健康,能胜任加班值宿等疫情防控工作需要。

3.具有初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职称和现聘岗位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

4.临床医学和预防医学专业要求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护理学专业的要求具有国家承认的全日制中专及以上学历;报名人员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获得相应的学历。海外院校毕业生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应获得国家教育部认证。

5.近三年(2018年-2020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6.临床医学和预防医学专业年龄在50周岁以下(1970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护理专业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75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

7.在和平区卫健系统工作5年及以上(2015年12月31日前考试录用或系统外调入,系统外调入以事业增人指标时间为准)。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或者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以及免于刑事处罚的。

3.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以及组织处理等其他影响公开遴选的。

4.近三年(2018年-2020年)病事假累计超过12个月的。

5.疫情期间,因身体原因不能从事疫情防控相关工作或不服从组织安排调度的,或者被抽调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区卫生健康监督中心后因本人身体或能力不能胜任疫情防控工作,主动申请调离或被退回的(以抽调单位出具的材料为准)。

6.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遴选程序

(一)发布公告

通过和平区政府网站和微信工作群发布公开遴选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遴选采取现场报名方式进行,报名同时进行资格审查,每人只能报考一个岗位。

报名时间:2021年4月8日9时- 2021年4月9日16时。

报名地点:和平区卫健局623会议室

报名时须携带以下材料:

1.《遴选报名表》,照片为电子版插入,表中内容须如实填写。

2.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本人符合报考条件的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学信网打印的电子注册备案表1份(有效期内)。

4.本人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本人现工作单位出具的近三年(2018年-2020年)年度考核表复印件(1份)。

6.本人现工作单位工作年限证明和近三年(2018年-2020年)病事假情况证明,如因工作调整在现单位工作不满3年,则由现单位和上一个工作单位分别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所有证明材料均需单位行政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7.本人获得的荣誉(奖励)证书(文件)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任职文件复印件1份。

(以上材料的复印件均须复印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遴选资格,并视情节作出组织处理。

(三)资格复审

对考生报名材料逐一复核,如有需要补充的,务必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递交补充材料;发现不符合遴选条件的,取消遴选资格。资格审查贯穿遴选全过程,任何环节发现报名人员有不符合遴选条件的情况,随时取消遴选、录用资格或取消录用。所有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报名人员的相关信息材料由区卫健局统一归档备查。

(四)评价、面试

遴选采取单位评价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符合奖励加分条件的给予相应加分,总成绩100分,具体如下:

1.单位评价(20分):本人现工作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后出具评价意见和评价得分,评价得分根据本单位报考人数按照30%、40%和30%比例分为三档(小数点后省略不计),一档得分20分,二档得分15分,三档得分10分。

2.面试(100分,权重60%):面试工作由区卫健局统一组织,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重点测试面试人员履行职位职责所要求的业务能力和基本素质;面试出题和面试考官均委托第三方机构。

3.奖励加分(20分):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给予相应加分,符合两项及以上条件的,可累计加分,最高加分20分;加分以报名时本人提供的证书(文件)材料为准。

(1)在职期间取得区级荣誉的,加2分;获得市级荣誉的,加4分;获得省级荣誉的,加6分;区级荣誉必须是以区委区政府名义授予的,市级及以上荣誉包括以党委、政府名义授予的荣誉、市级及以上卫健或相关专业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表彰等;同级别荣誉获得2项及以上的,不重复加分;获得两项及以上不同级别荣誉的,以取得的最高荣誉加分,不重复加分。

(2)2018年-2020年年度考核,一年优秀的加1分;两年优秀的加2分;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加3分。

(3)现任单位中层干部的,加2分(任职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前)。

(4)现任局管副职领导职务的,加3分;现任局管正职领导职务的,加5分。

(5)在新冠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并获得区级及以上专项表彰的,加2分。

(6)参加市以上专业领域技能等业务竞赛并取得前3名或受到表彰的,加2分。

面试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五)考察和资格审查

面试结束后,根据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1:1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总成绩并列者,以面试成绩高者优先,面试成绩相同者,按照所获荣誉、年度考核、现任职务、业务技能竞赛的顺序依次排序,优先者确定为拟录用人员。区卫健局负责对考察对象的政治表现、工作情况等进行全面考察,特别是对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综合测评;并对考察对象进行资格审查,重点审查报名资格条件、干部人事档案和“三龄两历一身份”等,发现有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资格。因遴选人员自愿放弃、考察不合格、弄虚作假等被取消遴选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按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进行递补,出现总成绩并列者,按面试成绩、所获荣誉、年度考核、现任职务、业务技能竞赛的顺序依次排序,优先者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六)体检

体检由具有资质的体检机构承担,由和平区卫健局公开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体检标准和要求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如因体检不合格出现岗位空缺的,不再进行递补。

(七)公示

考察、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录用人员,在和平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同时在遴选单位和现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人员,予以录用;对反映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取消录用。录用后考察期3个月,考察期满由用人单位出具考察报告和考察结果,考察合格者,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调动手续;考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退回原单位,不予办理人事关系调动手续;因考察不合格等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不再进行递补。

五、组织纪律

(一)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严守干部人事工作秘密。对违反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二)遴选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考生有弄虚作假、不正当竞争、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均取消遴选或录用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构成违纪违法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理。

(三)从事遴选工作的相关人员凡与考生构成回避关系的,按有关规定实行回避。

六、其他

(一)本次面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二)考生自报名至拟录用人员公示(面试、资格复审、体检、考察)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于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的后果考生自负。

(三)在遴选期间,如不按规定递交补充材料、参加面试、体检等情况,视为自动弃权。

(四)考生参加本次公开遴选,要按照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相关要求,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

(五)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22829501

纪律监督电话:22838353,31912269

附件:遴选报名表.doc

沈阳市和平区卫生健康局

沈阳市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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